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并方来说,它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它通常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资产支付通常需要视为销售);对于合并方,在业务合并和取消之后,公司资产被合并和转让,公司股东获得收入。因此,合并后的企业参与资产转让的税收。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4款规定,除符合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外,公司重组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1 )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2)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三)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和弥补。以上待遇为一般税收待遇。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B企业股东获得新企业股权40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2000万元。本次合并中,企业甲以公允价值6000万元为基础,接受企业B的净资产作为计税基础。B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加值100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清算。
财税[2009] 59号第5条规定,企业改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1)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不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税段落是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变更。(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公司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在重组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时取得的股权支付款额不得少于总数的85%。交易付款,无需支付相同的控制费用。在企业合并中,您可以选择暂时不确认为交易中的权益支付而转让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企业B合并时的账面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企业B股东获得公司股本5500万元,其他非股权支付500万元。股权支付占交易总支付的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都可以选择特别税收待遇的性质,即1000万元的增值税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甲,乙双方的股权置换不确认转让的收益或损失。
在特殊税收待遇中,非股权支付应纳税
1.以上政策适用于合并方,而不适用于合并方;
2.上述政策中的“并购”包括并购的情况;
3.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对象是房地产;
4.以上政策强调“临时豁免”。吸收合并人在吸收合并后出售合并房地产的,由吸收合并人为纳税人,缴纳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政策不仅适用于并购,而且还适用于企业的其他形式的合并,例如新合并。
6.以上政策暂时仅征收土地增值税,并非所有税项都不征收。
(4)契税: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合并方承担被吸收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吸收合并方享有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主要内容: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将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家公司,并且原始投资实体仍然存在,则合并后的公司应负担原始合并方的土地和房屋。标题,免征契税。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适用的解析:
1.以上政策适用于合并合并方,而不适用于合并合并方;
2.免税额仅限于被吸收方的土地和建筑物;
3.吸收合并之后,吸收合并方的原始投资实体(即股东)和被吸收合并企业仍然存在,即吸收合并过程没有减少;
4.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并购,而其他形式的公司重组则不适用。
5.上述政策不征收的只是契税,不是所有税都不征收。
(V)印花税:原则上,在吸收合并中,已经贴花的零件不能再贴花。未贴花的零件和新添加的零件将按照规定进行贴花。
政策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3号)
主要内容:
1.资本账簿上的印花税:(1)对于通过合并或分立成立的新企业,其新激活的资本账簿中记录的资金将不再可以贴花,未使用的部分和新增加的资金将按照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合并。(二)企业改制中增加资金的评估应当按照规定贴花。(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录的资金按照规定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2.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对于在企业重组之前签发但尚未完成的各种应税合同,如果执行实体在重组后需要更改,则仅执行实体是更改,其余条款保持不变,在重组之前贴花的贴花将不会贴花。
3.产权转让的印花税:企业因重组而签署的产权转让免于贴花。
适用的分析:根据上述政策。
(六)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特殊的税收处理条件,则合并对价中的股权收购部分暂时不确认相关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但不确认股权支付,相应计算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并支付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
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公司重组的税收处理应遵守一般税收处理规则和特殊税收处理规则。
2.除满足本通知中关于适用特殊税收待遇规定的要求外,各方还应处理以下规定:
(1)合并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
(2)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均应根据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以弥补。
3.如果企业重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应适用特殊的税收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不具有减少,免税或延迟缴税的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中规定的比例。
(3)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请勿更改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5)在公司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不得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4.如果公司重组符合适用的特殊税收待遇的要求,则交易各方可以根据以下规定,对交易的股权支付部分进行特殊税收待遇。
在企业合并中,公司股东在企业合并发生时获得的股本支付额不少于交易总支付额的85%,他们可以根据以下规则选择处理:
(1)合并公司对合并公司资产和负债的税基的接受是根据合并公司的原始税基确定的。
(2)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有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
(3)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合并企业亏损限额=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国家在以下日期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合并业务发生的年末。
(4)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依据,以合并企业原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5.如果重组交易的当事方符合特殊的税收待遇条件,并且交易中的股权转让未暂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则非股权支付应仍确认交易中相应的资产转移收入或亏损,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对应于资产转让损益的非股权付款=(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金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适用的解析:
1.以上政策适用于合并方,而不适用于合并方。
2.上述政策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尚未处理2008年和2009年公司重组业务的税收,则可以按照上述政策进行处理。
3.在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处理分为一般税收处理法规和特殊税收处理法规。
4.在吸收合并中,所得税的特殊税收待遇应满足以下条件:
(2)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请勿更改重组资产的原始实质性经营活动
(3)重组交易对价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在公司重组期间获得股权支付的原始大股东不得在重组后12个月内转让所收购的股权。
5.有资格吸收和合并,如果被合并方暂时不确认为交易中的权益支付而转让相关资产的收益或损失,则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无论是否满足特殊税收待遇,吸收合并中的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交易期间相应的资产转让损益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如果吸收合并方的股东是自然人,则在吸收合并中,股本支付额的一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与非股本支付金额应计算并支付。(())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评估股权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28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和业务回收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1.个人出于各种原因终止投资,合资,业务合作和其他行为,并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企业的经营伙伴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和违约金。合作项目。,以其他名义获得的赔偿,补偿和金钱都是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利润转移收入”项目的适用规定计算和缴纳。应税收入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得的总收入,违约赔偿金,补偿金,补偿金和由个人获得的其他追回金额-原始实际出资额(投入金额)和相关税费。
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税基础的评估和审查。应当仔细检查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信息,以确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是否符合合理的经济行为和实际情况。申报的税基很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每股净资产或权益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由个人股东享有。(())适用的解析:
1.如果满足所得税的特殊税收处理条件,则合并的合并方的股东为自然人,部分股权支付免征个人所得税。
2.但是,即使满足所得税特殊税收待遇的条件,合并方的股东还是自然人,并且非权益支付金额的相应部分应作为个人计算并支付所得税。
(8)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辆和船只税:税款应依法缴纳,且不受公司重组的影响,但不得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