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解除获得经济补偿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者:国家税务总局
产品编号:国税发[1999] 178号
发行日期:1999-9-23
最近已要求某些地区提供指示,以澄清有关公司在公司解雇过程中取消员工的劳动合同而向被解雇的员工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重组,重组或降低员工效率。经过研究,其规定如下:
1.因劳动合同解除而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应在“工资收入”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考虑到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巨大,被解雇的人在一段时间内可能没有固定收入,因此,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被一个人视为一次获得几个月的薪水和薪金收入,并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的平均方法是:将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企业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工作的年数是根据实际工作年数计算的,超过12年的计算为12年。
3.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一次性个人经济补偿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付款时由付款单位代扣,并在随后的7天内支付给国库月。
4.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在纳税时扣除。
五,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个人已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工资收入计算个人薪酬所得税。
6.本通知将从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如果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则将执行本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