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中国的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将收入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允许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的个人捐款从收入额中全额扣除,然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对红十字会公益事业和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捐款。
个人慈善捐款的税前扣除政策
1.向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 21号)规定,个人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捐赠给青年公益场所(包括新建筑)的捐款,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全额扣除。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年学生提供技术,文化,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青年宫殿,青年活动中心和其他校外活动的公益场所。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贡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捐赠农村义务教育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103号)规定允许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教育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组织的属于该阶段的农村乡镇(不包括县,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乡村中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向农村义务教育和高中在一起的学校捐款的纳税人也可享受所得税前的全部扣除政策。
2.向宋庆龄基金会和其他6个单位捐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和其他6个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4]第172号)规定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协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和中国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慈善救济捐款,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支付扣除额。
3.向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No 。67)规定,个人批准中国医疗卫生发展基金用于公益救济捐款,可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No. 68)规定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对于公益救济捐款,允许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5.向包括中国老龄化发展基金在内的8个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包括中国老龄化发展基金在内的8个单位的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蔡瑞[ 2006年第66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国老龄化职业发展基金会,中国中华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和青少年该基金会和中国光彩关爱基金会用于慈善救济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前全额扣除。
6.向中国快运有限公司等5个单位的捐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国快运5个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204号)为了支持农村医疗,经济科学教育,慈善事业,法律援助和勇气等社会福利事业在中国农村地区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个人应当向中国提出申请。从2003年1月1日起运行(注意:也可以直接运行)特快列车基金会和孙业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国智勇基金会为该基金会捐款,并可以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