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款3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300 = 1200。当然,由于300元在应税收入的30%范围内(1400×30%= 420),因此捐赠额可以从应税收入中全额扣除。,最多只能抵扣420元。捐赠人捐款后,可以向税务部门提交捐赠证明书,享受减税政策。如果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在取得“捐赠专用收据”后可以移交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直接减免当月工资中的个人税收。
向汶川地震灾区捐款前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由于四川汶川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因此纳税人积极向灾区捐款。为了进一步鼓励纳税人捐赠和支持抗震救灾,向地震灾区捐款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下:
1.纳税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会捐款,纳税人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北京市慈善协会和其他财政部捐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向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全额扣除的款项和其他捐款,可以在当期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除上述机构外,个人还将收入捐赠给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应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部分。
纳税人向上述单位捐款时,应当取得相应的特别捐款说明,作为扣除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2.由于这场灾难的严重性和紧急性,纳税人通过银行转账,电汇或通过邮局汇款等方式向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捐款。本期以汇款凭证为计税依据,以后将以接受捐赠单位出具的官方捐赠账单作为官方扣除额。
3.对于集体捐赠个人捐赠的单位,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获得统一的捐赠说明后,附上与其对应的个人捐赠的详细清单,作为个人所得税。扣除之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