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海外佣金需要预扣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1,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规定》第1条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中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以下简称“内地”) “”是指:(1)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动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因此,您的企业向海外企业支付的佣金应属于上述营业税的范围,因为该海外企业属于为国内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中国境内的财产没有营业代理人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境内没有代理人,则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因果报应应为此行为预扣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因此,外国企业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而国内企业向海外企业支付佣金,应区分它们是属于中国的机构还是地方,这一点的确定基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五条的执行情况:《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机构和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机构和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商业机构和办公室;
(2)提取自然资源的工厂,农场和地方;
(3)提供劳工服务的地方;
(4)从事建筑,安装,组装,维修,勘探和其他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3.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个人应从国内外获得收入中国依照本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在中国没有住所,没有住所或者没有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8条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为纳税人,而支付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中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本规定纳税“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是指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下简称“领土”)内:A)提供或接受《条例》规定的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的企业向海外个人支付的佣金,无论劳动地点在国内还是国外,都为您的企业提供。对于劳务,您的企业属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并且在领土内。因此,您的企业应为扣留劳务支付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在中国境内出售不动产。没有营业代理人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在该国没有代理,则受让人或购买者应为预扣代理。 “应注意,支付给海外个人的佣金涉及营业税起征点为不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不需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达到了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11条“营业税预扣代理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或在中国境内出售不动产。没有营业代理人的,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在该国没有代理,则受让人或购买者应为预扣代理。 “应注意,支付给海外个人的佣金涉及营业税起征点为不超过营业税起征点的,无须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未达到纳税人营业额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免征营业税;如果达到该门槛,则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并全额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指纳税人的总营业额达到阈值。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支付给外国个人的佣金,如果支付给个人,则您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对于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领取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以及在中国拥有住所并获得工资和薪金的纳税人,中国以外的薪水收入纳税人可以根据他们的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动来确定额外的扣除额。额外抵扣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确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所述的额外扣除标准是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扣除1300元的标准。
该规定将于2011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