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第一年:向海外国家A分配了100,并且已向海外国家缴纳了50税,则限制为:(100 + 50)* 25%= 37.5;超出限制为12.5;
第二年:国外A国返还100,而在国外缴纳的税款为20,则限制为:(100 + 20)* 25%= 30,然后是12.5的10(30-20),超过第一年的限制可以在第二年到达。剩余的2.5可在未来四年内以这种方式支付。
5年。
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纳税人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低于计算的金额根据上一段扣除国家或地区的,其差额的税额部分应在中国缴纳;如果该国家或地区超过了抵扣额度,则超出部分不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下一纳税年度中扣除该国家。或者补足该地区扣除的余额。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如果您所说的情况适用,则将是五年。
个人所得税征收
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有偿服务活动收入。经营活动收入。承包和租赁业务的收入,劳务收入,手稿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股息,股息,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意外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方法:
1.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2.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适用薪资收入)
3.应税收入=扣除三项保险和一项金扣减标准后的每月收入
纳税人的海外所得税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功劳: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国外支付的下列所得税,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信用额度是按照本法计算所得的应纳税额;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部分,您可以使用年度信用额度的余额来抵消未来五年本年度的可抵扣税款: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和场所,以获得在中国境外但实际上与机构和场所有联系的应税收入。
《中华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间接功劳: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的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指的间接控制是指通过间接持股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的居民企业。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纳税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中国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