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转让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每份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余额,在扣除股份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税金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合理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出售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是指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实际收入。限制性股票的原始价值是指购买限制性股票时的购买价格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合理的税费是指转让限制性股份期间发生的税费,佣金,转让费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他税费。
五,转让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应结合证券机构的代扣代缴,纳税人的自我申报和清算以及证券机构的直接代扣相结合收取。证券机构代扣代扣代缴税款,应在下个月的7天内以税收保证金的形式支付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当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的收据》,并将其存放在专用账户中。
根据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工作的完成,在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采用了不同的收取和管理方法。
(1)对于在证券机构进行技术和机构准备之前所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证券机构应根据当日的股改限制性股票的收盘价计算出转让收益。恢复营业或新股票的收盘价限制了上市首日的销售股票。确定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原价和合理税额,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额的余额为20%税率,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如果纳税人根据实际转移收入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的预扣税额不同,则纳税人应于第一天从证券机构预扣和提取税款下个月的在保存有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有关完整真实的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声明并处理清算事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完成退税(补偿)程序。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务的,税务机关将不再处理清算事务,所缴纳的预扣税款应从纳税保证金账户中全额缴纳到国库中。
(2)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照原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和合理的税费从实际转让收益中扣除新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以及证券机构在结算系统中产生的费用。扣除原始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按20%的税率缴纳,直接扣除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就是出售受限制的股票时要缴纳的税款,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您可以到税务机关结清付款,少退多退。
(4)如果个人由于协议转让,司法扣除等原因转移了未排除的限制销售股票,则费用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协议转让价格和司法扣除价格进行核实,并且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按照财税[2009] 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个人依法转让因法律继承或者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应当按照财税[2009] 167号文件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是根据前受限制股票的持有人购买股票时的实际成本和税金计算的。
(5)如果完成证券机构的技术和系统准备后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则从股票上市的第一天到解除禁止日期,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以在减持比例调整了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对于其他股权分配情况(如现金股利,供股等),不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
(六)如果个人持有的股份中某些限制性股票的成本的原始价值不清楚,导致无法准确计算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成本的原始价值,则进行证券登记和结算公司应取15%作为限制性股票成本和合理税费的原始价值。
第四,馆藏管理
(1)如果纳税人发生在第2条第(1),(2),(3)和(4)款中,则应按照财税[2009]的规定收取个人所得税。 167文件证券机构扣缴,纳税人自我申报清算,证券机构扣缴方式合并收取。
本通知中提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和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根据该数据在证券账户的基础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纳税人不同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可以持有相关的完整真实的证明文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声明,并处理清算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应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程序。
(2)如果纳税人在第二条第(5),(6),(7)和(8)款的情况下发生,则纳税人应自行申报税收。纳税人转让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在下个月的7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并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后,签发纳税凭证,由纳税人持有并附有《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副本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限制股份转让的程序。纳税人未提供纳税证明和《限制性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副本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
申报自己的纳税人应当一次处理与税务有关的事项,不再执行财税[2009] 167号关于纳税人自我申报和清算的规定。对于第二条第六款,如果国家有权要求执行,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在履行通知义务后协助实施,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五,个人持有计划在证券机构的技术和机构准备工作完成后上市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上市之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限售股本。价值明细,以及会计公司或税务公司根据数据发布的保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为依据,核实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如果需要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限制性股票的个人预扣税款,则客户应当在客户的资本账户中留足足够的资金,由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法律。证券机构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履行预扣税款义务。如果纳税人的资金帐户中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证券机构应立即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代扣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提供纳税人有关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