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债;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领馆人员的收入;
⑼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