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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支付报酬的单位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有11种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企业代扣代缴的条件是“工资收入”,“利息分红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
3.如何对“全资个人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相对于增值税而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通常是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无关紧要。对于企业或个人,其收入有资格纳税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4.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扣除成本后,将计算准确的税率。
5.有关具体税率,请参阅《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应缴纳的税款,应按下列金额计算:每年一次,应每月预先支付,纳税人在下个月的7天内预付款,并在年底后的三个月内预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修订)第6条第2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从成本和支出中扣除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营业收入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
1.如果您是拥有定期配额管理的自雇工商业家庭,则可能无需结算。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收入》,如果您是具有非定期定期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并且需要接受审计收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计算方法(试行)》 [1997]第43号文件规定,您必须在年底后三个月内付款。
第十九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修理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如果维修费用不均匀或较大,则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决定。
第20条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车辆和船舶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费按规定缴纳扣除。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照规定支付的业务管理费,个体工商联会费和展位费应根据实际发生次数予以扣除。其他费用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22条个人家庭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租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通过融资租赁租用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租赁费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事先同意,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次租金后,固定资产将归承租人所有) ),应包括在固定资产的价值中,不能直接扣除。
(2)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可以按照经营租赁的方法扣除(即,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赁固定资产,并将其返还给出租人)租期到期后)。
第二十三条自营职业者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购置价值低于5万元的单一测试仪器以及研究与开发的可测试性所产生的开发费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可以扣除设备的购买费用;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实验设备以及其他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本期不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个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存货和存货信息,经审查可以在当期扣除。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25条当自营职业者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汇外币结算的增减时,将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人民币等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损失,计入当期收入或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自雇人士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与购置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已购买和建造的资产的价值中,不得扣除为花费。
第27条。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户(包括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应收的帐款,在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后无法收回)债务人逾期三年不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仍然无法收回应收账款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并按实际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减免额。
上述扣除的帐户在以后的几年中收回时应直接视为收入。
第28条自雇人士的年度营业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可用于弥补下一年的营业收入。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自雇人员产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应当提供法律证明或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在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五之内扣除。
第30条自雇人士的收入,应捐赠给中国的社会和公共组织,用于教育和其他社会福利事业,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他们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部分的30%。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所作的捐赠不可抵扣。
第三十一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在一起的支出,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扣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
第32条以下自雇人士的支出不得扣除:
(1)资本支出包括: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以及外国投资的支出;
(2)没收财产和罚款;
(3)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整税,以及各种税项的滞纳金,罚款和罚款;
(4)各种赞助支出;
(5)自然灾害或事故中有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
(7)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和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9)国家税务总局不允许扣减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个人家庭使用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和工人电器是固定资产。
第34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如下:
(1)购买时,应对实际购买价格,包装费,运输和杂费,安装费等进行定价;
(2)如果是自己建造,则应根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实际支出进行定价;
(3)对于实物投资,应根据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进行估值;
(4)对于以原始固定资产为基础的重建和扩建,原始账面价减去重建和扩建项目产生的价格变动收益加上重建和扩建的支出增加;
(5)为牟利,应使用同类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进行估值;
(6)如果是融资租赁,则应根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确定的租赁费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和调试费等进行定价。
第35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折旧:房屋和建筑物;房屋和建筑物。使用中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具和工具;季节性暂停,维修和停用的设备以及操作方法固定资产租出并通过融资租赁租入。
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需要的固定资产;以商业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已完全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之前,应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的原价中扣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37条允许扣除自雇人士按规定应计的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少于以下规定的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审查后可以实施:
(1)房屋和建筑物已有20年;
(2)船舶,机械,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十年;
(3)五年来,与船舶生产和经营有关的电子设备和运输工具,除船舶和用具,工具,家具等外。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率,例如被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械和设备,以及简单或处于震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振动多年,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个体经营者可以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税务机关审查批准。
第38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根据平均年龄法和工作量法计算和得出的。
根据平均年龄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 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每月折旧率=年度折旧率÷12
每月折旧=固定资产原价×每月折旧率
根据工作量方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原始价格残值/总里程(总工作时间)
第39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保留用于销售或消费的材料是库存,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价易耗品,包装,在制品,外国采购商品,自制半成品,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上,存货的收支核算应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40条自营职业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是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版权,网站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估价应以实际取得的成本为基础。具体是:
(1)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原始价格应为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合理价格;
(2)购买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支付价格为原始价格;
(3)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根据所附文件或参照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原始价格;
对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评估应在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应从分期付款中扣除有效使用期内的平均分期付款金额。
作为投资或可转让的无形资产,如果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寿命,则可以根据使用寿命分期扣除;无使用寿命或无偿开发的无形资产,扣减期限至少为在十年内。
第四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这些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