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5000元(起点)-特殊扣除(三险一金等)-特殊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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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应首先从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中扣除月收入5,000元,并扣除特殊扣除和法律认定。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是根据纳税转换后的月所得税率表(适用于综合收益)计算并支付的,不扣除其他扣除额。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投票通过了一项有关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9年1月1日生效,但“从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部分减税政策,包括每月增加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