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供销人员收取的营业手续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的供销人员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工资和人员方面与企业有关系的人员。另一类是需要临时雇用以进行销售的员工。前者是雇员,后者是非雇员。对企业职工而言,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销售提成,包括何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中征收。 ”个人所得税和非职工提供的劳务所得的销售佣金,属于“劳务收入”,应按“劳务收入”的应税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
1.个人根据经济指标(如合同广告业务收入和公司销售收入)的比例收取佣金。不论上述佣金是以现金支付还是账单抵消形式获得的个人收入,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包括:招待费,手稿费,信息费,差旅费,人工费,奖金等)
2.如果以上述方式获得收入来源的人是企业的雇员,则对工资和薪金项征税,并合并每月收入;如果是非企业雇员,则所获得的个人收入应在劳动报酬项目上征税。
3.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上述人员的佣金收入(承包的直营业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由个人承担)可以暂时扣减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在款待,交流等之后,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