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金额中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红十字会,农村义务教育,青少年公益活动,汶川大地震
全面扣除新产品,技术和流程(省略详细信息)
其他不超过应税收入的30%
参见《 2010年全国注册税务会计师考试教科书税法》第2页第158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捐赠是免税的,捐赠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第24条:《税法》第6条第2款提到的个人对教育和其他公共事业的捐赠意味着个人通过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将其收入用于教育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以及贫困地区的捐款。
捐赠的部分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个人慈善捐款
1.一般规定:30%
“通过中国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将收入捐赠给教育,公益事业,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个人,捐赠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这30%的部分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2.特殊规定:全额扣除
(1)捐赠给红十字会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向红十字会捐赠的款项。
(2)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提供的个人捐款。
(3)捐赠给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税前收入中完全扣除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向公益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筑)提供的个人捐款。
(2)对非附属科研机构和大学的个人捐赠支出“三个新”研发项目
个人收入(不包括偶然收入,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收入)用于为无关的科研机构和大学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流程。“研发项目)可以在下个月(薪金和工资收入)或下一次(收入)或当年(收入)中完全征收研发资金支持。,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扣除额不足,则该抵扣额不得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