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修订的内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作为“通知”)2006年
第10号)。通知第2条规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金津[2005] 5)等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12%以内,可以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的工作地点是前一年该市从业人员平均月工资的3倍,
具体标准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