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从福利项目中免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应被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中支付给单位雇员的每个人都有补贴和补贴;
(3)个人购买汽车,房屋,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暂时生活困难的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费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纳税人或纳税人。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家庭的工作单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向保留的福利或工会基金支付了临时生活补贴。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用范围:
(1)各种补贴和从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预扣的福利费或工会基金向个人支付的补贴;
(2)每个人都有补贴和补贴;
(3)个人购买的单位,例如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是生活费用的临时补贴。
哪些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固定的“福利费,养老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所有福利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工会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制度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
生活津贴是指由纳税人或其家人的正常生活造成的某些困难。工作单位根据州法规支付纳税人的福利或工会的资金。生活中暂时困难的补助。
以下收入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应将其纳入纳税人的工资和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中:
(2)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中,所有补贴和补贴均支付给该单位的雇员;
(3)个人购买汽车,房屋,电子计算机等的单位不是暂时生活困难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