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征收最少的钱;国家财富>然而; &lt。主要区别在于从不同角度看待公平性:(1)公平性是根据纳税人的年龄,方法和时间而定的,可以公开获得并合理共享。-公平原则对经典经济学家亚当有不同的理解; (3)方便。采用相同的方法和便利纳税人的方法,同一能力应缴纳相同的税额。史密斯在<多收入者缴纳更多税款; (4)经济:一种是从纳税角度来看。这四个原则仍然是税收原则的理论基础。必须明确纳税人的税额。 (2)明确;>提出了四项税收原则,以公平起见并基于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另一种是从税收享受的角度
从史密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他从理论上总结了征收一般税收时应遵循的四个原则,但要在特定税收制度的设计中真正实现这一原则是不现实的。因此,当在设定税收类型的过程中不可能平衡原则时,有必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着眼于不同的原则。例如,当税收很轻时,人们可能会容忍很多不公平现象。此时,其他原则可能会得到支持;在加重税收时,任何不公平都是无法忍受的。这时,应更加重视公平原则。谈到公平,通常必须牺牲便利性等等。这种逻辑不仅存在于亚当。史密斯的四项税收原则也存在于扩展税收原则中。为了公平起见,有些税收必须牺牲效率,例如累进的个人所得税;为了实现效率,某些税收必须忽略公平性,例如平等对待所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实际上,所有税收原则都有矛盾的方面。设置任何税种时,不可能考虑所有原则,并且将面临选择适用原则的问题。它取决于应强调税种的哪些方面,并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每种税种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不必担心税制改革。在确定要实现的主要目标之后,我们可以撇开其他规则的约束,制定出可行的改革计划。因此,税制改革实际上不能无私地取得所有利益,但可以取得所有损害中的最大利益。当我们列出亚当和史密斯的税收原则并将其承认为一种信条时,我们常常会忽略这一点,从而在进行改革时无需向前和向后看。
近年来,关于税收改革的讨论层出不穷,一些税收改革措施也相继出台。2005年10月,中国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些调整:首先,为了实现公平目标,将月薪免税额提高到1600元。准备全额预提。自2006年4月1日起,中国调整了现行的消费税项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这次调整消费税的重点是加强监管,其次是促进环境保护资源的节约。此外,还有更多的改革建议仍在示范中,但尚未付诸实施。如增值税转型,燃油税征收,两种税的合并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实际上,各种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定位无一例外地受到以下两个限制:第一,每次税制改革应强调的基本原则;其次,每种具体税收的实际可操作性。正如Sai所说:“各种特殊税种必须首先满足这些一般原则,才能研究各种特定的税收方法和目的地。从公共繁荣的角度来看,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征收税款,必须根据这些原则进行所有测量。 ”这项税收改革反映了这种想法。首先,强调公平分配的基本目标,只提高工资和工资性收入的免税额。其次,考虑到可操作性,仅进行了调整以增加免税额。该建议未获通过。因此,税制改革的一般逻辑是先确定总体原则方向,然后通过具体的税制调整来达到目标。总的原则方向是征税原则。
征税原则规定了政府征收的税种,征收的税种以及征收的方式。这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和执行税法过程中遵循的基本理论标准。情况的基本标准。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什么原则?这是西方经济学界200多年来一直关注的重要问题。从18世纪英国古典经济学的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直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我相信市场自己的监管力量,并遵循税收中立原则。这催生了以平等,确定性,便利和经济为代表的亚当·斯密的征税原则。他被子孙后代视为经典,他说税收改革必须以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为指导。从1930年代末到1970年代初,西方国家的税收政策主要受到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影响。他们认为,当市场失灵时,税收可能是非中立的,并主张使用税收来纠正市场缺陷。在1970年代中后期,当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部分失败或失败时,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不断受到货币主义,供给学派,理性期望派,新自由主义派等的冲击和挑战。这些学校的主要张力是减少国家干预,依靠市场经济的力量来确保经济的运行。因此,税收中立思想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并已成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税收改革的基本理论基础。
但是,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的四项税收原则能涵盖所有税制改革的总体目标要求吗?是否应在不违反任何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判断所有税制改革?这是税制改革之前需要澄清的第一件事重要问题。本文认为,亚当·斯密的征税四项原则仅仅是一个特殊历史时代的产物。尽管中立概念代表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它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税制的基本要求。此外,不可能使单一的税制改革完全符合所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