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学生提供劳动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校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获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部分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 146号文件,关于如何就参加勤工俭学学生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全部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看到了这样的文本<培养学生的税收意识>该文本将大学生的税费提高到了较高的理论水平。他写道:大学生是潜在的就业目标,多少钱都没有关系就其而言,它具有绝对的优势,并且是未来几年最大的高收入群体“后备军”。在这些认识的中间树立税收意识,对于严格执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