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对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务和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人员的服务转移费,遣散费和退休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退休金和退休金;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根据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前款的第十条免税规定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已于2018年8月27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根据决定草案,基本费用减免标准计划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新税率范围为3%至45%不变。另外,决定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和工资性收入的基本抵扣额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采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税率;新的营业所得税税率首先适用于生产经营收入,承包经营活动和出租给企事业单位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