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费。员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一次性支付进口研究生的安置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以“安置费用”的名义向职工支付收入,则由发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收入”。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大学生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根据国家统一规定,规定了津贴,遣散费,退休金,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支付给干部职工的费用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结算费用免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支付的清算费用必须纳入工资和预扣个人所得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