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地方的省际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详细扣减已缴纳的工程经营人员的全部预扣工资和薪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批准所有预提详细申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跨省和异地工程工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和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编号: (2015年第5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 1.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国外的安装工程工作已在其他地方被取消对于个人所得税(无论使用哪种方法),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从事建筑和安装业务而在其他地方从事营业活动的人进行个人审计或其他收取个人所得税的方法的地方。但是,那些不直接在其他地方从事建筑和安装的人对于从营业中获得收入的业务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其次,建筑和安装企业同时拥有本地和国外的工程业务。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是根据项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税收由企业在纳税人之间分配,并在支付个人收入时预扣;如果不保留,则该企业被视为个人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