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团体
来自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健康,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些奖项。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军事转移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
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有: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的部队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健康,体育,环保等个人所得税。
2.建立乡(含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章程或类似的组织,并奖励那些因勇气而出现的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奖金或奖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3.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具有利息的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个人赚取的教育储蓄利息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特别储蓄基金存款确定的利息。财务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0年实施税法以来的第七次重大改革。
扩展数据
税收对象
法律对象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有收入的人和不在中国居住但从中国获得收入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获得收入的外国人和香港人。孔来自澳大利亚和台湾的同胞。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有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中国居住了一年的人是居民纳税人,应承担无限征税的责任,即,他应依法向个人支付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
没有居所或没有在中国居住或居住不足一年的人是非居民纳税人,并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仅对来自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债务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
五,保险赔偿;
第六,军事服务调动费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8.各国大使馆,领事官员和其他使馆和领事馆其他人员的收入,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予以免税;
9.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定规定了免税收入;
10.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收入。
根据第3项所述的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国务院规定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和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津贴。第四条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工会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的福利费,给予个人的生活补助;指国家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的补助。
各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收入,根据第四条第8条的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免税,是指“外交特权和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豁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了免税收入。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经批准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其次,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个人所得税免征个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教育性储蓄存款和其他特别储蓄存款或储蓄特别基金存款所赚取的利息收入。
前款所指的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立账户,存入指定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特殊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