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合理,需要为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根据工龄计算,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超过半年且少于一年,则以一年为单位。如果少于半年,则支付半个月的薪水。
根据财税[2001] 157号,个人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生活补助及用人单位给予的其他补助)。是本地的平均工资中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终止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执行。)在有关规定中,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税收要缴税!
政策依据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措施”(劳工部[1994] 481号)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个人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