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确定的个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专项储蓄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当另作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税字(1999)第267号进一步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或省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在银行的个人帐户中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向员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时,无需扣除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收入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10号) )第1条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个人,应将其超出部分计入其当期工资和薪金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 94号)第一条。已完成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投降,单位为个体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保险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收入”项,并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由于各种原因,个人没有获得实际收入,应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单位为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即保险属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时,除免税以外的各种保险费的支付应当计入职工的当期工资收入。 “工资,薪金收入”项目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