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实施本通知后每月领取年金的个人,按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全面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施本通知后的年度或季度收到的年金平均分配到每个月,每个月收到的全额按适用于“工资和薪金收入”项目的税率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算。
2.对于在执行本通知前开始支付年金的单位和个人,允许在执行本通知后获得年金的个人从年金中扣除在执行本通知前支付的年金单位已收到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付款和个人付款,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款的规定,对余额征税。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应纳税所得额占支付总额的比例,扣除后的余额为根据本通知第3条,第1条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允许接收人接收一次性的年金个人帐户资金,这是由于该人因移居国外而获得的一次性年金个人帐户资金,或该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去世后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个人年金账户的资金或余额将在12个月内每月分配,个人所得税应按照本通知第3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和缴纳。除上述特殊原因外,对于在个人年金帐户中收到资金或余额的个人,不允许采用分摊方法。相反,他们一次得到的总金额应分别用作一个月的薪水和工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