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个人购车补贴制度取得补贴收入个人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近年来,部分单位该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支付,在限额内偿还汽车费用,单位为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家车共享),然后单位将车辆支付给用户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公务车制度改革后,对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很明确。如下:1.现金用于公务车制度的改革,支付给雇员的报销和其他形式的收入应视为来自公务车补贴的个人收入,并对工资和薪金所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2.具体的计算和征收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交通和通讯补贴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个人购置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 83号),对符合条件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予以确认。以下条件,无论所有者是否有空或为企业使用而支付的,其实质是个人对个人的实际分配,个人所得税应依法计算:1.企业投资购房和其他财产,并且所有权已注册为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的其他员工。2.个人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公司其他人员从公司借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注册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公司其他人员,以及年底后不退还贷款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家庭成员的个人投资者取得的上述收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除个人独资,合伙制企业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收入,应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利,并按照“利息,股利”征税。 ,股息收入”。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上述单位以老板的名义登记汽车,尽管该单位使用该汽车,但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私家车可能不报销费用。报销费用可能会有税收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股东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车辆的所有权以个人股东的名义。实质是企业向股东分配的实际股息。“利息,股利,股利收入”项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车辆的所有权属于雇员的姓名,本质是支付工资和薪水,应从工资和薪水中赚取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企业也使用股东个人名义的交通工具,因此可以合理地扣除部分收入;具体扣除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是企业资产,不计提折旧。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
(说明:如果车辆的所有权属于雇员的姓名,则本质是支付工资和薪水,应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为了避免支付个人所得税,公司不能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折旧。将来,车辆的成本将不允许扣除公司所得税的风险。建议您以公司的名义购买汽车。问题已经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