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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减税额由地方政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对个人所得税可以征收以下情况之一。具体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记录: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人。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况,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案。
扩展配置文件:
《山东省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规定,残疾人,孤儿和老人以及烈士的劳动收入和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依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第3条残疾人是指经民政和残疾人联合会评估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士证书”的残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警察”拥有有效残疾人证的个人,例如“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残疾人机构工作人员证书”,“因战争相关的残疾人而获得的残疾人证书”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残障人士证书”。
在个人税法中,没有规定具有残疾证明的公民免征个人税。但是,由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生活困难的补贴(即救济金)和保险赔偿金是免税的。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如下: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中国债券的利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个人持有的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的补助。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服务转移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
(8)各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是指“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免税收入。
(9)免税收入由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