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对于个人所得税,应将所得作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因此,支付收入的单位(即您的公司)是预扣代理。我知道您为什么会这样误解:银行通过公司的帐户付款,您认为这是银行的预提付款。实际上,银行的存款是公司所有的,银行仅代表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的付款人仍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