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红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102号)从上市公司取得:1。个人投资者暂时减少上市公司个人应税收入中包括50%,个人所得税是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算的。2.上述规定自文件之日起执行。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利收入暂时减少为该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的50%,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我是个人,已经收到上市公司的股息。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我有折扣吗?答:财税[2005] 102号规定:
1.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收入应暂时减少50%,并计入个人应税收入,并应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上规定应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税[2005] 107号第1条规定:在财税[2005] 102号发行日(含当日)之后,上市公司实际支付的股利应为实施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已经按照全部股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则可以按照财税[2005] 102号减税政策,将多缴的税款退还给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纳国库的,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退税,代扣代缴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
财税[2005]第102号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提示: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您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中享受优惠待遇,但不能享受从其他公司获得的奖金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