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扣除预扣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政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附有完整的代扣代缴声明。财务部门(或机构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和单位将当期支付给员工的所有收入(例如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合在一起,以计算预扣个人所得税。
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缴代金券,付款个人收入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交的税费,以有效履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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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和支付要求:
1.履行预扣税义务的行政机关和公共机构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果扣缴义务人扣留,不扣留,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税务机关的合法检查,将根据《税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加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大多数税务干部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公正行事,规范执法。
3.积极掌握扣缴义务人的身份,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便利,开展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加强税法宣传,业务咨询和服务。培训以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基本税制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税法通常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律),“中华民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为:《中华民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决议和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与其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例如,十二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3年。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我们目前的大多数税法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总之,有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基本的税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如果基本税制尚未制定法律,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例如,当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位税,印花税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草税,关税其他许多税种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
第二是执法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执行有关规定。或规则。
第三是非基本税收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和决定。例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和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2006] 37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规定。
第四是对税收管理规定的特定规定的解释。例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5条作出了解释(国办函[2004] 23号)。 )。
第五,由国务院部门发布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被视为国务院文件。例如,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发布了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06] 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