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经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性收入是从每月支出3500元中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换句话说,从新税法中扣除的工资税为3500元。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按照适用的税率征收超额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人们习惯于通俗地将“成本降低标准”更改为“税收起征点”。实际上,在税收理论中,“成本降低标准”和“起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将征收部分税额以上的税,而后者是指达到阈值后的税额计算,包括基数。
(适用于工资和工资收入)
等级整个月的应税收入金额税率(%)快速计算扣除
1不超过1500元3 0
2超过1500元到4500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人民币至9000 20555元人民币
(注:此表中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从每月收入金额中扣除三千五元的费用后的余额,或扣除额外扣除费用后的余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以及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级别年度应税收入税率(%)
1不超过5,000元的5%
(注:本表中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根据本法第6条的规定,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