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工资和薪金-法律免税额。3500及以上的基本税应缴纳个人税。如果基数低于3500,则无需纳税。
2.薪金和薪金收入是指薪金,薪金,奖金,年终薪金的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个人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收入。
3.法定豁免:可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独生子女补贴,育儿补贴,省人民政府,国务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以上各部委,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
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福利费,退休金和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4.因此,获得的收入减去法定免税部分将达到3500及以上。补贴,津贴等需缴税。低于3500,无需付款。
其中有一个发票部分,可以用作金融旅行费用,而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补贴和补贴是工资的一部分,应与工资一起纳入个人所得税基础。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第4条工资总额由以下六个部分组成:
(1)每小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3)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费和加班费;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8条津贴和补贴是指因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给雇员的津贴,以及为确保其工资不受价格影响而支付给雇员的价格补贴。
(1)津贴。包括:补贴雇员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健康津贴,技术津贴,年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2)价格补贴。包括:支付的各种补贴,以确保员工的工资不受价格上涨或变动的影响。
补充:
您说,有可能,但没有错,只要您的财务使这笔费用成为支出,但前提是您可以提供开户发票。
如果没有发票,则将其视为补贴,无论它是否与工资一起支付,都必须与工资一起计入个人所得税基础。
应缴税并包括在工资中。
补贴税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生活补助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所得不包括在免税福利费的范围内;应包括在纳税人的工资和工资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各种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资金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
(2)所有补贴和从福利费和工会基金支付给单位员工的补贴;
(3)为非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贴性质的个人购买单位。
每个人的补贴,例如中暑和凉爽费,食堂补贴(午餐补贴),取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均不包括在上述福利所得税免税中,应包括在员工月薪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工资收入征收的。
免税的补贴是: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3款: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与工资和薪金或纳税人自己的工资无关的补贴和津贴,薪金收入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仅儿童津贴;
2.公务员薪金制度的执行不包括基本工资总额,津贴差额和家庭副食品补助的补贴;
3.育儿补贴;
4.差旅费津贴,膳食津贴
5.公务员的工作津贴,生活津贴和艰苦条件津贴属于免税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519号)第八条:(一)工资性收入是指个人为劳动所得的工资。或就业,薪金,奖金,年终薪金增加,劳动红利,津贴,补贴以及与任用或雇用有关的其他收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No. 10)
允许个人根据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支付比例或措施实际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的,将其超出部分计入当期工资和工资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实际上获得(支出)最初撤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实际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支付率或方式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允许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对超过规定比例,标准缴纳额和企业以现金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并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发给企业的劳动保险和交通补贴,应视为与就业或就业有关的补贴收入,并计入个人的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