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明确残疾人,孤儿和烈士个人所得税减免幅度和期限的通知》(廖底水发[2009] 81号):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根据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残疾人,孤儿和烈士的收入;
2.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税措施。
个人所得税法是这样规定的,请咨询当地税收机器海关的当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少的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①残疾人,寡妇和烈士的收入;
②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③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减免。国税函(1999)32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丧偶者和烈士的收入仅限于劳动收入。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薪酬草案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其他收入不能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