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销售佣金,应当根据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佣金收入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应如下:
个人服务报酬的适用所得税率为20%,服务报酬中收入异常高的部分需要加价征收。即,超过20,000且低于50,000的零件的税率为30%。10,000个部分的税率为40%。计算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部分费用。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的费用。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20%。就其成本而言,扣除成本后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454号文和沪沪地税务局第2号(2006)7号文的规定,保险销售员的佣金由会展业成本和劳动报酬组成,佣金的40%个人所得税不计算在内。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计划将从2006年6月开始实施。
2.根据上海市税务局的规定:2006年7月宣布的个人所得税将按照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将根据新规定执行7月15日实际支付的6月佣金。
附件:保险代理人佣金税率计算公式
营业税=佣金总额* 5%
营业税附加费=营业税* 11%(城市建设税7%,教育附加费3%,河流管理费1%)
营业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00元(含)以上。
税收行业的成本=佣金总收入* 40%
税额调整A的计算基础=佣金收入-开发费用总额-营业税和附加费。
因此,营业税和附加费= 6000 * 5%*(1 + 7%+ 3%)= 330
劳务报酬= 6000 *(1-40%)= 3600
个人应税收入= 3600-330(或324)-2000 = 1270(或1276)
个人所得税= 1270 * 10%-25 = 102或1276 * 10%-25 = 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