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
为了简化程序并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关要求单位付款。因此,个人无权预扣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9条: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印制的代扣代收代金券,并注明纳税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如果没有描述文件,则可以使用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个人条件。对于工资,薪金收入和利息,股利,股利等,由于纳税人众多,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不方便一张一张地发行预扣税收据,可能无法发行预扣税收据,但应该通过1通知纳税人已预扣税款。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扣缴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作为纳税基础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款的证明,并从纳税人中扣除。非正式的税收抵免券可以被纳税人拒绝。因此,只要纳税人需要,代扣代缴单位就必须为其签发《代扣代缴税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