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省份的雇员的个人税款在取得收入的地方支付。如果在获得收入的地方未付款,请返回注册住所的地方并付款。
法律基础:
《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第二条所有单位或个人,例如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军队,中国的事业单位,个人家庭和个人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特殊税收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函函[2008] 115号)第3条第(9)款,关于派遣员工代扣代缴税款的问题:如果发送方和用人单位均支付工资,则双方都是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但个人还必须根据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纳税声明;如果只有一方支付工资,则支付当事人是扣缴义务人。 “付款人的雇主应代扣并支付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您不仅可以自己付款,还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单位进行预扣和付款。
《个人所得税自我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 162号),第2条第(2)款规定:“如果工资或薪金是从中国两个或多个地点获得的,的本办法的规定处理纳税申报。 ”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至第四款的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取得收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表。“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工资是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获得的,应选择这些工资,并将其固定报告给其中一个单位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 ”
扩展配置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已于2018年8月27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根据决定草案,基本费用减免标准计划为每年6万元,即每月5,000元,新税率在3%至45%之间。另外,决定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和工资性收入的基本抵扣额将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采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税率;新的营业所得税税率首先适用于生产经营收入,承包经营活动和出租给企事业单位的收入。
员工个人税通常在获得收入的地方支付。但是,如果不是在获得收入的地方付款,也可以将其退回进行户口的地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动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的通知(吉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有关规定:如果发送方和用人单位均支付工资,且双方均为扣缴义务人,则应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但个人还必须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自纳税声明;
如果只有一方支付工资,则付款方为预扣代理。“付款人的雇主应代扣并缴纳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包括四个方面: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业并获得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维修等行业1.经营收入。
(2)个人在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学校运营,医疗,咨询和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后获得的收入。
(3)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的其他人取得的收入,是指暂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的收入。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获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是指从个体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分包和转包中获得的收入,包括个人每月或每月的工资收入和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