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多缴个人所得税 可以去法院起诉吗

提问时间:2020-05-04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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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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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权不让单位代扣缴个税?有权自行申报?

为了简化程序并提高工作效率,税务机关要求单位付款。因此,个人无权预扣税款。

企业代为员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是不是可以索要税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1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9条:代扣代缴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印制的代扣代收代金券,并注明纳税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如果没有描述文件,则可以使用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个人条件。对于工资,薪金收入和利息,股利,股利等,由于纳税人众多,在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不方便一张一张地发行预扣税收据,可能无法发行预扣税收据,但应该通过1通知纳税人已预扣税款。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扣缴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作为纳税基础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税款的证明,并从纳税人中扣除。非正式的税收抵免券可以被纳税人拒绝。因此,只要纳税人需要,代扣代缴单位就必须为其签发《代扣代缴税款证明》。

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可否得到完税凭证?

(1)对于执行了扣缴义务人详细声明且信息水平良好且纳税人被包括在关键管理人员中的地区,无论扣缴义务人是否为纳税人和纳税人开具扣缴税款收据不论是否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都应根据扣缴义务人的详细信息和系统中其他与税收有关的信息,汇总纳税人的年度个人所得税。验证后,在年末的三个月内纳税人根据前一年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签发纳税证明。

如果纳税人在年中由于出国,将财产转移到国外,在国外进行投资等原因需要纳税,并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签发同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2)尽管已执行了详细的预扣代理人声明,但在尚无信息条件的地区,要求税务机关签发纳税证明的纳税人必须提供合法身份证明和相关的预扣(付款)证明)纳税证明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将签发相应时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关于进一步印发个人所得税代缴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规定:(2)所有代扣代缴人已实施代扣代缴详细申报书并具备条件的地区,2010年应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告知纳税人,具体方法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书”(以下简称“纳税证明书”)直接发给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没有执行全额扣除和全额扣除详细申报,也没有执行详细申报但又没有发行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以促进个人所得税的应用管理系统并扩大全额预扣详细的申报范围,尽快为纳税人直接签发纳税证明。同时,要做好地方宣传和说明工作,说明不能直接签发纳税证明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纳税人的知情权。

(4)敦促扣缴义务人履行通知义务。一方面,有必要敦促扣缴义务人在缴纳工资和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在工资单上注明个人扣缴的税额。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签发扣缴税款和代收凭证,则扣缴义务人必须出具该证书。

前款所称个人所得税证明包括税证明,付款函,预扣代缴税证明和个人所得税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本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索取纳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