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未缴,代收,代收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从一百个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中追回。处以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处三倍以下罚款。
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对确保征收国家税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规定了对未扣减税款,不应当收税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处罚。。
税务机关应依法追回纳税人的税款;对扣缴义务人渎职的处罚,应处以应扣减但未收取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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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扣税的登记应依法进行。根据新政策的精神,所有预扣代理人都必须注册预扣税。实施代扣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登记制度,是代扣代缴人税收管理的基础。
考虑到徐传多也是纳税人,为减轻负担,简化手续,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发放预提税登记证,可以在税务机关登记。代扣代缴税登记的内容被添加到代扣税登记证中,代扣税登记标志被标记在代扣税登记证上。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执法措施,并处以罚款。涉嫌偷税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未缴纳的应付税款,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执法措施追缴未缴或未缴税款外,还可处以未缴或未缴税款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刑法”:
第201条纳税人未经授权使用伪造,变造,隐藏或毁坏的账簿和会计凭证,并列出更多支出或不列出或减少账簿上的收入。拒绝申报,虚假申报,未缴或者未付的应纳税额,其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足30%,且其逃税额较大。 1万元以内10万元以内元
或者,如果税务机关因逃税而受到两项行政处罚和逃税,应处以不超过三年的定期监禁或刑事拘留,并处以两倍以上的罚款。逃税金额不超过罚款的五倍;三十年以上,偷逃税款超过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倍以上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应采取前款所列的措施,不得缴纳或少缴代扣或收取的税款,其款额应超过应纳税额的10%,且应超过10000元,按先前规定罚款。对于那些反复犯了前两个行为但未得到处理的人,将计算其累计金额。
个人所得税罚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未扣除,应收但未收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回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处以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一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扣除未扣除,应收未收发生税款时,代扣代缴税款应当代扣代缴税款,应收未收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应付税款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应税所得税=(已付收入金额-费用扣除标准-快速计算扣除)/(1-税率)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x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扣缴义务人已向纳税机构报告了纳税人拒绝及时扣缴税款的行为。
百度百科全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正
不应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该文件明确指出:
1.《税收征管法》第69条: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未缴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回税款,而扣缴义务人则不予扣缴罚款额超过税额的50%,且少于税额的三倍。
注意:这里写的是税收抵免,不是税收和滞纳金,也不是在税收返还后立即写成,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收取五十分之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减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4〕1199号。
关于扣除的税款是否将收取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缴税款,无论是否适用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追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费用。
该文件应该非常清楚:无论是新的税收法还是旧的税收法,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
但是有些人不这么认为,原因有很多:
1.国家税务信函文件的有效性低于《税收管理法》的有效性,并且无效。
2和1199号文件是案件批准文件,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3和1199号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其他纳税人不能申请。
4.代扣代缴人不代扣代缴,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和支付。纳税人未及时申报及时缴纳的,从逾期缴税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这些理由不合理:
1.与国家税务函件以及收税和管理法的效力有关的问题。法律文档具有层次结构的有效性是好的,但是如果下级文档的内容与上级文档的内容之间没有冲突,则下级文档不会失效。关于是否扣除税项,征收和管理法并不意味着需要收取滞纳金。如果是这样,第1199号通知违反了收款和管理法的规定,但收款和管理法未作规定。
2.案例审查不存在一般适用性问题,这是许多业务问题中都存在的问题。我对持这种观点的人无话可说。回答类似问题的案例不适用。这意味着所有相同类型的问题都必须一一咨询,而总务管理局必须一一发送文件。这不是很可笑吗?1199号通函是对广西的答复,因此其他省市也必须提出这个问题,而总局也会提供文件答复吗?
4.代扣代缴人不代扣代缴,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和支付。纳税人未及时申报及时缴纳的,从逾期缴税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这种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1199号通知,并且无需反驳。
延伸阅读:1199号通告的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经研究后,贵局的“关于行政机关扣减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咨询”(贵地水宝[2004] 45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代理人识别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并支付工资员工的奖金,奖金,补贴和其他工资工资性所得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应扣缴未缴税款
在2001年5月1日之前,应从代扣代缴机构代扣代扣代缴税款,以及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 ”)。支付可抵扣税款;自2001年5月1日起,应从扣缴义务人中扣除预提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执行情况,修改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指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减扣缴未缴税款的比例。税罚款50至3倍。
3.是否对未缴税额扣除征收滞纳税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缴税款,无论是否适用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追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费用。尽管
1199号文件的标题是关于行政机关应扣减未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答复,但文件的内容均引用自《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的原始文本。法。该人代扣债务人,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因此,我们不应该太纠结标题而忽略内容。
另一方面,本可以普遍适用的文件仅适用于某种类型的纳税人,这与申请的主题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