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行政区域和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用人单位,组织,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其安排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1.7%单位员工人数有残疾人就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保险。不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就业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市统计局的通知,缴纳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伤残抚恤金。少于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1名盲人的就业安排是根据2名残疾人的就业安排计算的。残障保险金=(上年度单位总数(平均数)×1.7%-在职残障人数)×去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
未满1岁的单位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还应支付残疾保险。付款时间是根据单位建立后的整个月计算的,如果少于1个月,则不会计算。
如果残疾人受雇少于一年,将根据残疾人受雇的实际时间计算;如果少于1个月,则将计算为1个月。
按照1.7%的比例,如果残疾人的人数少于一人,则应根据实际差额计算伤残保险金。
请参阅: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 92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作用,以促进残疾人的就业并进一步保护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和商务部批准,商务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已决定实施一项新的全国残疾人促进计划就业优惠税收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施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的方法。
(1)每年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可以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免营业税的具体限额,应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所在地区/单位所在的县(包括县级城市和国旗)。)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下同)批准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六次,但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000。
(2)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退还增值税。如果本月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足,则可以扣除当年上一个月(指纳税年度,下同)退还的增值税。如果余额不足,则可以在余额中退还,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结转。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减少营业税。如果本月应缴的营业税不足,可以在当年的下个月结转税款,但不能从前一个月缴纳的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商品生产和销售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占增值税和营业税总收入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应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以及购买的货物(包括批发和零售货物)的直接销售以及外包单位加工的货物的销售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从提供“服务业”税项(不包括广告)中获得收入的单位,这些税项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总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适用于以上提供广告行业服务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来自用于“服务业”税收目的的应税服务收入。
1.什么时候实施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福利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 111)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和国家行政总局进一步调整现行福利企业试点税收政策《工作通知》(财税[2006] 13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暂停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092号)。
2.我的公司安排了一批残疾人士,是否有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根据实际将残疾人安置在单位中的人数实施征收或退还增值税的方法。
(1)每年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可以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省,县确定。 (包括县级城市)单位所在的位置。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六次确定,最高每人每年不超过35000元。
(2)主管税务机关应每月将增值税退还给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本月未退还增值税,则增值税可能已在当年(指纳税年度)的前一个月支付了扣除已退还的增值税后,如果退款仍不足,可以在一年的下个月结转。如果当年的应纳税额少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则以当年应纳税额为准;如果当前应纳税额大于批准的年度退税限额,则以批准的年度退税限额为准。如果纳税人当前的应纳税额不足以退还,则不得结转到下一年。纳税人本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额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的:
本月可退还的增值税=本月与残疾人实际交纳的纳税人数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每年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 092号)和“中国残疾人部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民政促进残疾人就业税《关于实施优惠政策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3。为了享受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将每位残疾人置于单位的实际工作中; (2)月平均残疾人的实际安置人数应占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以上(含25%),残疾人的实际人数应大于10人(包括10人); (3)每位残疾人国家政策规定的社会保险,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按月支付;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提供的实际付款不少于单位的位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区县的最低工资标准; (5)配备了用于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
以上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其商品生产和销售或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总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生产的单位以上单位的营业税,消费税应税商品和所购商品(包括批发和零售商品)的直接销售以及外包单位加工商品的销售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从提供“服务业”税项(不包括广告)中获得收入的单位,这些税项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总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适用于以上提供广告行业服务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来自用于“服务业”税收目的的应税服务收入。
单位应分别说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无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4。我们公司应如何确定残疾人的安置率?未能达到规定的比例该如何处理?
根据符合减税和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残疾人的实际安置占在岗职工总数(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应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的职工)依法签订的协议)应在本月每月计算如果该比例未达到25%,则本月的增值税不能退还。在年底,应按平均年份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的纳税人占在职雇员总数的比例。如果一个纳税年度内三个月的累计平均值未达到25%,则应于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和增值税退税。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新安置的残疾纳税人应自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以及其他雇员后的第二个月起计算;残疾人人数和其他从业人数减少的,从减少月份起计算。
5。如果实际安置在我们公司的残疾人或在职员工的人数发生变化,我们是否需要进行申报,识别和批准程序?
如果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或在职员工的数量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税和减税的条件,则应根据这些更改重新申请识别和批准。纳税人变更残疾人或从业人员人数,不再符合退税,减税条件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67号)
6。我们的企业可以满足优惠条件并按规定获得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扣除额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免征公司所得税。
7。除增值税和营业税外,残疾人企业是否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可以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
8。为了满足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公司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根据法律,已经与每个残疾人签署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每个被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都在企业工作。
(2)对于每个安置的残疾人,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位于的位置应每月全额支付。
(3)定期向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至少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适用于企业所在地的县和县的最低工资标准。
(4)具备基本设施,可让残疾人上班。
9.如何支付伤残保证金?
支付伤残保险的方法是,应缴纳伤残保险的机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雇主”)应在检查后15个工作日内批准伤残保险持有伤残保险审查机构签发的“一般缴款书(收据)”,将款项转入开设帐户的银行或在其他银行付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对于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务机关应当对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数实行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的办法。
(1)每年实际安置的每个残疾人可以退还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的具体限额,应由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根据所在地区/单位所在的县(包括县级城市和国旗,下同))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下同)批准的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六次,但最高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5,000。
(2)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退还增值税。如果本月支付的增值税额不足,则可以从退还的增值税额中扣除当年上个月(指纳税年度,下同)退还的增值税额如果余额不足,则可以在余额中退还,可以在当年的后续月份结转。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每月减少营业税。如果本月应缴的营业税不足,可以在当年的下个月结转税款,但不能从前一个月缴纳的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商品生产和销售或提供加工,维修和修理服务占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总额50%的单位收入,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应税货物的生产和销售以及购买的货物(包括批发和零售货物)的直接销售以及外包单位加工的货物的销售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从提供“服务业”税项(不包括广告)中获得收入的单位,这些税项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总收入的50%,但不适用于适用于以上提供广告行业服务的单位,但不适用于来自用于“服务业”税收目的的应税服务收入。
单位应分别核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和无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4)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税收政策同时运作的单位可以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少营业税。一旦选择,它们将无法在一年内更改。
(5)如果同时应用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税收政策和支持失业,重新安置干部和军人家庭成员等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可以选择应用最优惠的政策,但是累积执行。
(6)本文所称的“单位”是指在各种税收中注册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自雇家庭),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人非企业单位。
2.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1)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也可以扣除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如果大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可以扣除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以及超出部分不能在今年及以后的年度中扣除。亏损单位不得采用上述扣除工资所得的方法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单位在实施上述通过上述工资加减法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单位根据第1条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免收入,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3)本文所称的“单位”是指注册为纳税企业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户除外),公共机构,社会组织和私营非企业单位。
3.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6条第2款和《关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第40号]第26条规定,残疾人向社会提供的商业服务免征营业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部分商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财税字第004号]个人提供的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免征增值税。(中国会计网学校编注:根据财税[2009] 17号的规定,灰色字体部分自2009年2月26日起失效。)
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主席法令第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中国”(国务院第142号命令)残疾人获得的劳动收入,应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免范围和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另外列出的城市)。具体收入项目为:工资性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向企事业单位承包和租赁业务收入,劳务收入,汇票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残疾人安置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业治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可以申请享受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法律,已经与每个残疾人签署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每个安置的残疾人实际上都在该单位工作。
(2)残疾人的每月平均实际安置人数应高于单位雇员总数的25%(包括25%),残疾人的实际人数应超过10(包括10)。
平均每月实际残疾人人数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25%(不包括25%)但高于1.5%(包括1.5%),而残疾人的实际人数为5以上单位(含5人)可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3)对于每个已安置的残疾人,应提供该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全面社会保险,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所在的县/县应每月全额支付。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其所在地区/县的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5)具备基本设施,以安置残疾人工作。
六。其他相关规定
(1)确定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残疾人实际安置人数在该单位雇员总数中的平均比例。如果该月的平均比例不符合要求,则应暂停该月的相应月份。税收优惠。一年内三个月的累计平均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次年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是第七条第七款所指的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企业。指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学校自负盈亏,学校负责业务管理,所有业务收入均归学校所有。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残疾人数时,此类企业可能包括实际在企业中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学生,以及在计算单位员工数时的上述学生。
(3)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和陕西以外的地区,在2007年7月1日之前享受原始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社会保险支付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临时确定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全额支付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从2007年10月1日起,仍不遵守本规定的单位将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4)对安置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实行年度审查法。具体的年度审查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