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缴纳所有税款,并且没有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减行政机关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未缴税款,无论适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版或修订版,均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
1.根据《税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从一天开始,每天将收取五十分之一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纳税之日开始。
计算公式: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滞纳金加费率(0.5‰)
其次,在帐户处理中,如果企业未能履行预提义务,则作为“罚款”,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滞纳金和罚款。遵守规定。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获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因此该税应由该个人负担。因此,企业的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计入“上一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应注意,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可抵扣和未扣减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代扣代缴未缴税款,无论《税收征管法》适用于修正案之前还是之后,均不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滞纳金。
不应向纳税人收取滞纳金。该文件明确指出:
1.《税收征管法》第69条:如果扣缴义务人代扣未缴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回税款,而扣缴义务人则不予扣缴罚款额超过税额的50%,且少于税额的三倍。
注意:这里写的是税收抵免,不是税收和滞纳金,也不是在税收返还后立即写成,滞纳金从滞纳之日起收取五十分之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减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2004〕1199号。
关于扣除的税款是否将收取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缴税款,无论是否适用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追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费用。
该文件应该非常清楚:无论是新的税收法还是旧的税收法,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
但是有些人不这么认为,原因有很多:
1.国家税务信函文件的有效性低于《税收管理法》的有效性,并且无效。
2和1199号文件是案件批准文件,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3和1199号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其他纳税人不能申请。
4.代扣代缴人不代扣代缴,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和支付。纳税人未及时申报及时缴纳的,从逾期缴税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这些理由不合理:
1.与国家税务函件以及收税和管理法的效力有关的问题。法律文档具有层次结构的有效性是好的,但是如果下级文档的内容与上级文档的内容之间没有冲突,则下级文档不会失效。关于是否扣除税项,征收和管理法并不意味着需要收取滞纳金。如果是这样,第1199号通知违反了收款和管理法的规定,但收款和管理法未作规定。
2.案例审查不存在一般适用性问题,这是许多业务问题中都存在的问题。我对持这种观点的人无话可说。回答类似问题的案例不适用。这意味着所有相同类型的问题都必须一一咨询,而总务管理局必须一一发送文件。这不是很可笑吗?1199号通函是对广西的答复,因此其他省市也必须提出这个问题,而总局也会提供文件答复吗?
4.代扣代缴人不代扣代缴,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和支付。纳税人未及时申报及时缴纳的,从逾期缴税之日起,加收滞纳金。这种观点从根本上否定了1199号通知,并且无需反驳。
延伸阅读:1199号通告的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除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
经研究后,贵局的“关于行政机关扣减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咨询”(贵地水宝[2004] 45号):
一,关于个人所得税预扣代理人识别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行政机关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并支付工资员工的奖金,奖金,补贴和其他工资工资性所得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次,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应扣缴未缴税款
在2001年5月1日之前,应从代扣代缴机构代扣代扣代缴税款,以及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和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管理法》) ”)。支付可抵扣税款;自2001年5月1日起,应从扣缴义务人中扣除预提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执行情况,修改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指示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扣减扣缴未缴税款的比例。税罚款50至3倍。
3.是否对未缴税额扣除征收滞纳税的问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缴未缴税款,无论是否适用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追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滞纳金。费用。尽管
1199号文件的标题是关于行政机关应扣减未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答复,但文件的内容均引用自《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的原始文本。法。该人代扣债务人,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因此,我们不应该太纠结标题而忽略内容。
另一方面,本可以普遍适用的文件仅适用于某种类型的纳税人,这与申请的主题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