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大学以安置费名义发放的各种补贴,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的安置费,辞职费,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助费。员工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一次性支付进口研究生的安置费。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者以“安置费用”的名义向职工支付收入,则由发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收入”。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免征高等专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的安置,住房,生活和其他补贴问题的批复(大地税函〔2004〕No 10),符合介绍人才规定,优秀人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试点区管理委员会以财政专项拨款的形式给予补贴,并暂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应当纳入引进人才计算纳税的当月工资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提到的结算费用是指企业以实际报销的形式报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