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19-11-2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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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1-23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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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例分析:

案例: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例揭露

以下是三家上市公司

1,万福胜科{ {}},数以万计的复生科(5.940,0.18,3.13%)(300268.SZ)。 2012年10月25日晚,万福圣克宣布,在2012年半年报中,营业收入为1.88亿元,营业成本为1.46亿元,利润为42.31万元。该公司在今年上半年停止了生产。

但它的欺诈行为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圣克还宣布,该公司的自查结果显示,从2008年到2011年,累积的虚假收入增长约为7.4亿美元万元,营业利润增加了约1.8亿元,净利润约为1.6亿元。 。该公司此前曾披露,其2012年半年度报告虚假增加了1.88亿元。这意味着该公司于2011年9月27日上市,累计披露金额为9.28亿元。

万福生科的财务欺诈行为的特征,因为其会计处理被农业公司的行业特征所涵盖。 “农业公司有非常原始的交易方法。即使业绩是欺诈性的,也不容易看到调整后的业绩报告。”一位接近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人士告诉记者。

有些赞助商认为万福生的虚假采购模式很难找到:公司将实际存储的谷物运输,然后以农民的名义再次出售给谷物经纪人,然后将其出售给公司。即,将一批谷物多次放入仓库,每次都有实际的存储记录。

两个历史悠久的案件:

2,紫光古汉

,无疑对市场产生更大的冲击,与湖南省上市公司万福圣科紫光古汉(000590。 SZ)。 3月12日,该公司披露了许多非法事实,例如财务欺诈和中国证监会的决定。 2005年至2008年,紫光股份公司连续四年累计实现利润5163.8万元,占累计对外披露利润的比例。高达87.04%。该公司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警告,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七名高管受到中国证监会警告,处以39万元罚款。

Ziguang Guhan的财务欺诈行为通过关联企业得以实现。其子公司湖南紫光药业和衡阳中药有限公司,在紫光古汉的不归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格陵兰岛

格陵兰岛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3.46亿元人民币。

在2004年至2009年之间,格陵兰注册了一组附属公司,这些附属公司在没有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的情况下实际控制或掌握了绿地的银行帐户,并使用相关的银行帐户来操纵资金。通过使用伪造的合同,发票,工商登记材料和其他手段进行的流通,只需支付较少的钱,然后将钱支付给受其控制的公司成员,虚拟贸易业务,虚增的资产和虚增的收入。

其中,在2004年至2007年6月之间,格陵兰岛使用虚假的合同和财务信息来增加对3500英里的马龙县马明乡马龙县旧县委员会中960英亩荒山的使用。荒山利用,麻名底墙资产,灌溉系统,土壤整治工程等资产合计7011.4万元。格陵兰还利用假苗买卖和销售假账目材料,或通过绿地控制公司的控制转回销售,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格陵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上述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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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案例分析问题

(1)日方通过降低不符合关联方定价规则的中国母公司向日本出售的运动鞋的售价,将合资公司的利润转移给日本的全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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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税措施

这个国家越发达,反避税能力越强

,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制度越完善,对避税的影响也就越大。美国是世界上反避税能力最强的国家。美国规定,如果公司的净避税额(所得税)超过500万美元,除追回款项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于避税天堂的公司,税收条款与其他地区的税收条款不同。等待。不仅如此,在11万名联邦税务官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能力强大的税务警察部队,与逃税一样严厉。对于避税中最常用的转移定价,美国总结了三种调整转移定价的方法:比较定价方法,即从审查特定交易项目的价格开始,将不合理的价格调整为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从而调整税收收入;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开始,推断出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并将异常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正常应纳税所得额;预先定价制度,即纳税人与国外预先建立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和财务往来中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上报给税务机关,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使用作为所得税的会计基础,以后的内部定价调整系统将免税。

中国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

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并实施公平的税负和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措施。

I.制定反避税法律

必须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参照世界上的惯例。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和措施,并获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为此,我们应该学习制定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反避税法规。

笼统地说,请务必正确使用词语,并尝试填补漏洞。例如,税收对象的表达使用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由于前者具有广泛的含义和强大的适用性,因此后者显得狭窄而僵化。像相应的税收收入一样,它可以明确定义为“来自企业的任何收入”。对于可抵扣费用,明确规定为“正常业务运营中产生的所有费用”。这就像一个大网,所有要捕捞的鱼都在其中。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税收来源较大或容易避税的项目,可以采用特殊的枚举方法,以防止纳税人在法律解释中留下模棱两可的漏洞。这就像一个钩子

的孩子,他在网中的重量很重,对税收有重大影响,或者是一条流动性强且易于从网中逃脱的鱼,然后被钩子钩住了。

对于易于避税且难以用一般条款控制的项目,除了一般规定外,还提供了其他标准方法。可以参考《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67条的其他准则:“此类交易不是基于主要目的是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必须将公司的交易视为主要不是避税,否则该守则的规定将不适用。

在反避税规定中,有必要澄清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即,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给予税收当局批准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实力雄厚,坚持依法治国,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充分地入库。

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一个信息库

,因为如果国家税务总局收集的地方信息有限,并且反避税工作与信息材料是分不开的可以在管理期内建立信息库,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将不可避免地促进反避税工作的发展。该信息库可以收集domest的产品价格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