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地区或县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有效证件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收入;劳动报酬;薪酬草案;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减少30%的个人所得税。(2)个体工商户获得的个体经营收入如下:1.个体经营者获得的收入可以减少100%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收入异常高,则年收入在3万至5万元之间5万元),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不减免个人所得税。2.如果需要雇用1-2名助手进行生产和经营,则可将个人所得税减少30%;对于雇用超过3名助手(包括3名)的人员,将不减少个人所得税。(三)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租赁经营活动取得的个人收入,在计算纳税额时,每月可减免1000元。(4)上述人员减免税的申请和审查期限为一年。(5)对于上述收入,扣缴义务人和自我报告纳税人可以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证明,直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缴纳)。残疾人是指有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言语障碍,肢体障碍,智力障碍,精神障碍,多发障碍和其他障碍的人。如果月工资收入超过3500元,残疾人也将不得不减税。(由省政府决定)
在个人税法中,没有规定具有残疾证明的公民免征个人税。但是,由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生活困难的补贴(即救济金)和保险赔偿金是免税的。
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免税范围如下:
(1)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上级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奖项和国际组织。
(2)国家发行的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的利息,中国债券的利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个人持有的债券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是指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高级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津贴和津贴。
(4)福利费,退休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给予个人生活困难的补助。
(5)保险赔偿。
(6)士兵的服务转移和遣散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补贴。
(8)各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免税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使领馆其他人员的收入,是指“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规定了免税收入。
(9)免税收入由中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