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有形动产服务属于难民营改革的范围。提供有形动产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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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每次物业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减少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费用减少20%,余额应纳税。收入金额。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该物业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前的扣除顺序租赁调整为: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
因此,对于有形动产的租赁,扣除在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并减去税法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和缴纳。
营改制后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率为17%。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增值税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15条增值税税率:
(1)除本条第(2),(3)和(4)款的规定外,纳税人的税率为6%。
(2)以11%的税率提供运输,邮政服务,基本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出售房地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国内单位和个人实施的跨境应税行为的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16条,除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否则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