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动产租赁需要缴纳增值税和地方附加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每次物业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减少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费用减少20%,余额应纳税。收入金额。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该物业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前的扣除顺序租赁调整为: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
因此,对于有形动产的租赁,扣除在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并减去税法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和缴纳。
营改制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
租赁有形动产,包括有形动产的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第二,有形动产的经营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有形动产(例如物品和设备)转让给他人以在不改变租赁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商业活动。
如果设备是个人租用的,则仅支付个人所得税,而不支付公司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每次物业租赁的收入不超过4,000元,则费用将减少800元。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比例税率为20%。但是,发票上的地方税发票一般采用附加征费的方式,附加税率约为1%-3%。即:应缴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附加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