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每次物业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减少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费用减少20%,余额应纳税。收入金额。比例税率适用,税率为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该物业的个人所得税扣除前的扣除顺序租赁调整为: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
因此,对于有形动产的租赁,扣除在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并减去税法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个人所得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和缴纳。
物业租赁收入的年收入,是根据未扣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每次收入的20%),维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房屋租赁中缴纳的有关税费计算的。房屋出租过程(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附加费等)的收入计算。
(1)如果每月(每月)的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则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每月)的收入金额-可以扣除的相关扣除额-维修费用( (限人民币800元)-人民币800元
(2)每次收入超过人民币4,000元时:应纳税所得额= [每笔(每月)与收入额有关的税额和可扣除的扣除额-维修费用(以800元为限)]× (1-20%)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适用税率(通常适用税率为20%,但个人出租住宅所得收入暂时减少时,应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对于一次获得年度间房地产租赁收入的纳税人,全部视为实际年收入。对于共同房屋租金收入,例如具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的租赁合同和协议,按约定分配比例对个人进行划分收入;如果租赁合同协议没有约定收入分配比例,则按照“谁租,谁受益,谁申报”的原则分配个人收入。
物业租赁的应税收入是指收入减去法定费用(每次800元人民币或每次收入的20%),维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人民币)和纳税人的租金在财产处理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余额(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费等)。
法定费用减免标准:每笔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维修费用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则减少800元人民币;余额超过4000元的,减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