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贷款不退还或征税。如果单位不希望员工返回,则应在此处计算为“偶然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第2条:“投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纳税年度内的个人独资和合伙制除外)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或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未偿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的股利,按“利息” ,股息,股息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公司法人或投资者在会计年度结束前借款但仍未归还,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个人购房或其他财产的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 83号): “个人公司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成员如果其他人员从企业借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的家庭成员或企业的其他人员,并且贷款年末后不退还贷款...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收入,个人所得税是根据“工资收入”计算的。因此,个人向公司借钱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以个人名义注册财产所有权,并且在年末之后不退还贷款合并工资薪金以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