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就是股东的责任是无限的。只要会计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的决定,就可以反映其真实,正常的业务内容,年营业收入达到税务部门认可的标准,一般为180万元,可以视为一般。纳税人。
但是,应该指出,帐户的标准化是税务部门识别一般纳税人的关键。即使有些企业暂时不符合年收入标准,只要税务部门认可,也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核对账户。采集。
相反,即使收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是帐户处理不符合税收确认标准,它也可以继续保持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地位。
工资和薪金应在分配前累计。应计通常按以下方式进行:
借款:行政费用-工资
开发期间的支出
贷款:应付员工款项(详细帐户由您设置)
其他应付款-由于社会保障的个别部分
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分配
时,请执行以下操作:
借款:应付职工薪酬
贷款:现金(银行存款)
支付社会保障
借款:其他应付款-应支付给社会保障的各个部分
贷款:银行存款(现金)
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款:应付税款-应付个人所得税
如果批准,您将进入内部。
要添加,将新帐户标题“应付税款”更改为“应付税款”
改为:
借款:所得税费用
贷款:应付税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付款时
借:应交税款-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雇用的部分员工工资(请注意员工工资),如果超过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则还必须预扣个人所得税。
借款: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贷款:员工应付工资
还要计算需要预扣的个人所得税
借款:员工应付工资
贷款:应交预扣税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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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的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收入,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那么,当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时,会计程序是否与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程序相同?如果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要解决此问题,我们必须首先了解哪种会计制度适用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小型企业会计系统”中的小型企业是指“不对外募集资金并且规模较小的企业”,其中“规模较小的企业”“企业”是指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定义。郭经贸中小企业[2003] 143号)小型企业不包括建立为独资或合伙制的小型企业。《企业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除对外不募集资金的公司,小型企业,金融保险公司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执行此系统。因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会计既不能应用于“小型企业会计系统”,也不能应用于“企业会计系统”。
据报道,对于以独资和合伙制形式成立的小企业,财政部将分别制定特殊的会计方法。但是,在使用该方法之前,始终有必要应用特定的会计系统进行会计处理。我认为采用“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更为合适。首先,税法的规定,尤其是公司所得税的规定是相同的[参见(国发[2000] 16号);其次,对投资者的生产和经营收入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与个人消费有关的支出基本不能在税前支付;同样,他们的责任形式是相同的它有无限责任;实施了多年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基本可以满足个体工商户会计的要求等。
根据税法和1997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是每年计算的,每月预缴,然后在在今年年底。
当个体经营者预先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他们从“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科目中扣除,并贷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在
年末,自雇人士根据“税收计算办法”计算了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从“保留利润”帐户中扣除,并将“应纳税额”记入贷方-应付个人所得税“帐户。
如果应付款额大于预付款额,则意味着应在付款时从欠款中扣除欠缴的个人所得税,并且应以“应纳税额-应缴个人所得税”为主题记入借方,应贷记“现金”和“银行存款”“帐户;如果应付金额小于预付款金额,则表示多缴的个人所得税,当按规定退税时,借记“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并贷记“应纳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学科。
因此,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为:
1.付款时(包括预付款):
借:应纳税额-应交个人所得税
2.在年底:
借:保留利润
贷款:应付税款-应缴个人所得税
3.返回多部分的一部分时:
借: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