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方面消费税的节税技巧

提问时间:2019-10-15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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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10-15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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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税的节税问题… 有个例题

消费税一般只在一个环节征收,不再重复。您的计算方法无效。

当卷烟厂出售给销售公司时,您的消费税计算没有错,是90万元。

但是,当销售公司再次出售它时,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类型,如果销售公司是持有“卷烟批发许可证”的公司,那么它将转到卷烟厂。购买后,任何没有“卷烟批发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将被征收消费税。公式为:销售价格* 5%

。如果也进行销售,则也进行卷烟批发。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需缴纳消费税。

其次,如果销售公司未持有“卷烟批发许可证”,则其销售的卷烟无需缴纳GST。

既然您假设销售公司需要缴纳消费税,我还假设销售公司持有“批发许可证”,并出售给没有证书的人。 (假设外部销售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销售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200 * 5%= 100,000元

销售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200 * 17%= 340,000元

借款:银行存款

如何利用消费税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是简答题

生产和销售的生产者是销售时的消费税纳税人,例如酒精;

纳税人应缴纳消费税的情况有

消费税的税收环节是应税消费品在流通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根据规定,有四种具体情况: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销售(即自产自销),生产者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为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税;出于其他目的,转让使用时应当征税。

(3)受托人应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在交付给委托人的交付期内由受托人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利用委托人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按规定扣除税款。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海关在报关时将其收取。

对于消费税四个方面的应税行为,消费税规定了以下四个链接:生产和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是销售链接;自行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转让;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将消费品交付给受托人的链接;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是海关进口。

消费税仅在消费品的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个部分收取一次,而不是在消费品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每个阶段收取一次。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珠宝消费税的征税链接已从生产和销售链接改为零售链;从运营单位进口的金银珠宝的消费税已从进口链接更改为零售链接。出口金银珠宝从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可退还的消费税。携带和邮寄黄金和白银珠宝进入该国的个人仍需按照海关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珠宝消费税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