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是同一系统的另一所学校的老师。我应该如何为两所学校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同时具有税法第二条所列两项以上两项的,应当纳税。分别计算。如果从《税法》第二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中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收入,则应将相同的收入合并计算和纳税。附:《税法》第二条第一,第二和第三项中的哪一项具体涉及:1.工资收入;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合同经营活动和租赁经营活动的收入;国税函[2005] 382号文件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提示:如果您从两个地方获得的收入都是工资收入,则应一起纳税。如果您不在另一所学校工作,而仅在临时讲课(兼职)上工作,则应计算临时工(兼职)所得的收入,并根据“劳动收入”分别纳税。并且按规定还应自行申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年收入12万元以上;(二)从中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工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收入; (四)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事项情况。提示:如果您受雇于两所学校并获得两份工资,则应亲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