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员工是否应因一次工伤补贴,一次就业补贴和一次医疗补贴而因工伤而获得工伤赔偿,是否应预扣个人所得税?[答案]《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和薪金;
第二,来自个体工商户生产和经营的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
五,手稿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
11.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税收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与工作有关的事故的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所列的11项收入的范围。它不支付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预扣和支付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以下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配置文件:
下列因工伤造成的费用应根据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
(2)医院食物津贴;
(3)协调区域外的医疗运输和寄宿费用;
(4)安装和配置残障辅助工具的成本;
(5)如果无法自理生活,则由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用;
(6)从第1级到第4级的残疾雇员的一次性残疾补贴和每月残疾津贴;
(七)终止或废除劳动合同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贴;
(8)对于与工作有关的死亡,其幸存者可获得的丧葬补助金,受抚养人的抚恤金和与工作有关的死亡补助金;
(IX)劳动能力评估费。
参考:百度百科-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劳动者工伤保险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财政部门(局),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免税的利润”工伤保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命令)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免除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及其近亲的个人所得税。
2.本通知第1条中的“工伤保险”一词包括工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贴,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津贴。 ”(国务院第586号命令)。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工伤医疗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医疗伤害康复费,辅助设备费,生活护理费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丧葬补贴,受抚养人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贴获得的亲戚。
3.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