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100份财产租赁收入的规定计算和缴纳。
个人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收入”的应税范围,个人分包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物业租赁收入通常基于每个人获得的收入,以固定比率或固定比率减去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少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固定利率降低成本的20%。物业租赁收入以一个月内获得的收入为基础。
自2008年3月1日起,暂时减少从个人出租房屋获得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0%。
扩展数据
从个人财产租赁获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应在偿还个人所得税时依次从以下费用中扣除:
1.物业租赁期间支付的税费;
2.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每月最高800元);
3.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回答
应缴营业税,附加税和财产税= 4200×3%×50%×(1 + 7%+ 3%)+ 4200×4%= 69.3 + 168 = 237.3
4200-237.3 = 3962.7 <4000
收入不足4000元的,从应纳税额中扣除800元。
现在清楚了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
1.个人将出租房屋分租获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收入,应根据“财产租赁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付款凭证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获得转租收入的个人的房租中扣除租金。
III。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将物业租赁收入扣除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顺序调整为
(1)物业租赁过程中支付的税费;
(2)付给出租人的租金;
(3)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支出的修理费用;
(4)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